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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云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12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云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魏云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代理人李勇(特别授权),系原告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育坚(特别授权),系原告职员。

被告魏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云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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