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7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李卫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雅瑞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秀 云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人民陪审员 章 建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