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正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洪士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珏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迪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迪美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为2997.5元,由上诉人台州迪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