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10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众寻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茗城居委会咏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斌,经理。
被告:福建省合盛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河滨南路2008号3幢3楼。
法定代表人:陈怀山,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安溪众寻茶叶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合盛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