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8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邵香红,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香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香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邵香红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