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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81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张巷村三区***号。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晶,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杨燕,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三围工业路17号三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琼龙。

被告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科研,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郑嘉文,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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