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张巷村三区***号。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晶,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杨燕,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三围工业路17号三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琼龙。
被告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科研,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郑嘉文,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