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43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鸿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豪德贸易广场**三街**。
被告:孙庆春,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潍坊鸿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庆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对被告潍坊鸿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庆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