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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相宜本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1086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相宜本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相宜本草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86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帅。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相宜本草化妆品店。

经营者:汪启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相宜本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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