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高喜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汴知民初字第47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高喜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高喜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王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喜萍。

系开封市鼓楼区舒益康大药房经营者。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喜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高喜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是江西注明生产企业。

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知名商标。

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

原告为上述品牌的维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

经原告调查核实发现,被告是开封市鼓楼区舒益康大药房经营者,该大药房地处闹市区,为市医保定点药房。

有着一定的经营规模。

近年来,未经原告允许亦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为谋取利益,在当地长期批发销售所谓的由广州健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经查涉案侵权产品实为三无假冒伪劣产品,外包装的标识均为虚假标注,且外包装图形与原告正牌“珍视明”产品及其相似,可见被告主观故意明显。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亦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召回、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经营的舒益康大药房虽处闹市区,但生意并不景气,被告今年来从未销售由广州健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更不存在长期做批发业务。

被告未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更谈不上侵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等。

请求法院依法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企业荣誉证书,证明原告是经营规模庞大的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

2、原告专用“珍视明”第3721519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核准变更证明,证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江西省著名商标证书、荣誉证书、优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证书,证明“珍视明”获得四届江西省著名商标及荣誉情况;

4、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及“珍视明”系列产品外包装,证明原告拥有并使用珍视明商标、外观专利;

5、报刊、杂志等刊登情况,证明原告就该产品宣传的大量投入及产品的知名度;

6、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司法保护及珍视明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

原告另提供以下证据复印件:7、被告的企业信息及经营状况;

8、涉案侵权产品由广州健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的图片(物证)、销售票据,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被告对以上证据复印件不予质证,并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7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业分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珍视明”商标,注册号为3721519.申请类别为第5类,核定使用范围: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阴性眼镜用溶液。

商标有效期限为: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

同年11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未提供销售行为公证证明,且就其主张仅提供了涉案侵权产品图片、销售票据的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原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原物一致。

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