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181号罪犯李乃江。
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
上列罪犯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莒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二十六天,并处罚金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乃江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乃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乃江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乃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