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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天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71号
案件名称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天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天行食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标记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澳门。

有权签字人:甑雅芳。

委托代理人:谭伟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新天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理人:陈海东。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标记食品商行,经营场: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黄申标。

上诉人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新天行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标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钜记食品有限公司诉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天行食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标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本案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是在澳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由于本案争议标的额较大,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

因此,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原审审查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内,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并无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珠海澳人岛贸易有限公司仍以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用由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审理。

上诉人以案件争议标的额大,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但上诉人没有提供案件构成“重大影响”的事实依据,且本院亦未发现其他符合“重大影响”的事实,故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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