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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速客超市全村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速客超市全村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速客超市全村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速客超市全村连锁店。

经营者李光伟。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知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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