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36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燕燕文具用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XXX号底层。
经营者李西宗,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燕燕文具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敬杰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