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该司职员。
被告:汕头市森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许汉林。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祥城食杂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李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森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祥城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