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连城县莲峰王发宾好视力眼镜店、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8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连城县莲峰王发宾好视力眼镜店、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城县莲峰王发宾好视力眼镜店;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354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莲峰王发宾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2-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30P8M86D。

经营者:王发宾。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莲峰王发宾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