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78号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5765812740。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红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齐红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预交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