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199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云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文音路6号商场D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337628573P。
法定代表人:罗云添,总经理。
被告:罗云添,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文音路6号。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贤,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云建商贸有限公司、罗云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李俊锋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