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8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建平日杂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通顺街。
经营者:王建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县建平日杂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