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15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琼,女,汉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K49H4D。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