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梁家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2404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梁家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梁家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民初2404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家芬,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公司)与被告梁家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活用纸大型企业,是中国卫生用纸行业产品最多、销售量最大的企业之一。

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等方面一直处于国内生活用纸行业的领先地位。

经原告多年经营,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纸巾,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梁家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135043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木浆纸、纸巾、纸餐巾、卫生纸、卸妆纸巾、纸手帕等,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

200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关于“维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2002)84号],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卫生纸、纸巾商品上的“维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拥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商业价值,提交:2017年8月1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单月造纸产量突破1万吨》的网页资料;

2017年4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维达进入全球纸业百强》的网页资料;

2016年8月22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维达被评为中国区CRP增长最快前十大品牌》的网页资料;

2012年7月30日江门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美达涤纶、维达纸业上榜省500强企业》的网页资料;

2012年7月2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维达国际上市五年年销售额增长167.98%》的网页资料。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994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5月21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朝阳大街12号旁的显示“蔚然锦和”字样招牌的商铺(该商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显示的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家芬食品店”)。

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某在上述商铺通过手机支付方式购买了商品一件。

随后,陈某将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的商品交由公证员保管。

2020年5月28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购买所得商品进行拍照并封存后交陈某收执。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包装完好,公证处的印章及封条没有缺损。

经当庭打开上述公证封存物,公证封存物为纸手帕三包,与公证书所附商品照片一致。

纸手帕外包装正反两面均印刷图案,右侧面及顶部印刷“Vinda®”字样,右侧面印有“制造商: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商: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代码:A)”“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字样。

原告表示上述纸手帕所标识的生产日期字体、纸巾上“Vinda”标识的清晰度、纸巾花纹的工整度以及纸巾触感等与其正品不一致,认为封存纸手帕不是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另查明,被告系2018年8月9日注册登记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家芬食品店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

诉讼中,广州市越秀区家芬食品店(以下简称家芬食品店)于2021年5月24日经核准注销。

原告表示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前期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律师费用3000元、公证费用800元等,但仅提交了销售方为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金额为3040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备注部分标注含本案公证书号在内共38个公证书号。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内容,家芬食品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两者视觉上无差别,构成相同。

故被控侵权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家芬食品店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家芬食品店已注销登记,被告作为家芬食品店的经营者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家芬食品店已注销登记,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致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侵权情节,再结合原告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5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

原告索赔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家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5500元;

二、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4元,被告梁家芬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