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44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嘉辉阀门管件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豪德光彩贸易广场**二街**。
经营者:蔡良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艺诉被告潍城区豪德嘉辉阀门管件销售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城区豪德嘉辉阀门管件销售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对被告潍城区豪德嘉辉阀门管件销售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