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81号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镇(原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磊,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