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36、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颖姿,女,中国台北人,住中国台北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颖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82011××××.6)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13、1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两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
本两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境内,故本两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陈颖姿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颖姿以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亨客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