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201-2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远大模具配件商行。
住所地:余姚市。
业主:吴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远大模具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