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30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7502-8。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品信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食品交易博览城F03-119号。
经营者:梁英辉。
委托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广南食品配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210号。
经营者:王俊钦。
委托代理人:王仕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品信食品经营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广南食品配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