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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兴华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知民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兴华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兴华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4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兴华厨具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周杰。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兴华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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