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照明管理解决方案有限公司(ILLUMINATIONMANAGEMENTSOLUTION,INC.),地址: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尔湾市。
负责人莉兹白·L·赖特。
原告JST表演有限公司(JSTPERFORMANCE,INC.),地址:美国亚利桑那州梅萨市。
负责人迈克尔·华莱士,总顾问。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旻辉、张娅,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北极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坪中路华厦园科技工业邮A6栋3-4层。
法定代表人谢青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殿勇,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照明管理解决方案有限公司、JST表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北极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480029251.7)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照明管理解决方案有限公司、JST表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照明管理解决方案有限公司、JST表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