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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明语添祥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4号
案件名称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明语添祥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成都明语添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梓敏(WongChiMu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兴林,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巧,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明语添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25座602号。

法定代表人兰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冬,男,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洋宝柏公司)与成都明语添祥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洋宝柏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清洋宝柏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296.20元,减半收取,由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承担86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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