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卫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聂卫东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