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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杰与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民提字第199号
案件名称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杰与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杰,傅金惠,韩秀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提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周贤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杰。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傅金惠,南京沃玛灯家居照明器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韩秀英,南京市浦口区欧普照明器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杰及一审被告傅金惠、韩秀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2128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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