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31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鼎鑫视力眼镜店,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063163X。
    经营者:杨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县鼎鑫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