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奥氏卫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乡黄山垅新村。
法定代表人裴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重连。
上诉人徐州奥氏卫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重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知民辖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重连一审诉称:其是专利号ZL20132070××××.9,名称为“浴帘杆、卫浴挂件支撑底座”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奥氏公司未经授权,在淘宝天猫网上大力宣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奥氏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是在云龙区,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奥氏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市,且一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徐州市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奥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奥氏卫浴销售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奥氏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徐州市云龙区,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重连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奥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所列基层人民法院是指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而不是所有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目前徐州地区只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管辖专利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奥氏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