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0号原告章丘首佳月嫂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代表人王爱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太艳,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丘婴之宝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魏萍。
被告济南同城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樊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首佳月嫂服务中心与被告章丘婴之宝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同城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首佳月嫂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首佳月嫂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章丘首佳月嫂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