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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子清与广州凯越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83、1084号
案件名称阮子清与广州凯越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子清,广州凯越演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83、1084号原告:阮子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蓝亮,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越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吕金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子清诉被告广州凯越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阮子清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子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子清撤回起诉。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83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84号受理费为1300元,两案诉讼费合计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阮子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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