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7021号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如悦,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2号楼6层2-710。
法定代表人:彭波。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