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870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火娃购物中心,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太平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8CQB59。
经营者:陈廷中,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火娃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