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438号罪犯刘露明,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8)赣07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露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赣07刑终7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一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露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2次,本次履行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露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