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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露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7刑更438号
案件名称刘露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露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438号罪犯刘露明,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8)赣07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露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赣07刑终7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一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露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2次,本次履行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露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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