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宜文办公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章登志。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宜文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宜文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