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建平。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俊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秦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现已与秦建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建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建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公众的利益,也不妨害第三人的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