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7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革,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兰,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