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659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创梦美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中688号(佰翔京华中心)办公塔楼1903-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善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创梦美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因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