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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4民初26868号
案件名称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金侠;张金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26868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汇镇徐祥路3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44327T法定代表人:崔维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12号五洲星苑A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B7J77。

法定代表人:张金侠。

被告: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安泰路605号1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ADH8C。

法定代表人:李后华。

被告:张金侠,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张金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金侠、张金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4.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由原告预交2150元),按规定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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