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26868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汇镇徐祥路3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44327T法定代表人:崔维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12号五洲星苑A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B7J77。
法定代表人:张金侠。
被告: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安泰路605号1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ADH8C。
法定代表人:李后华。
被告:张金侠,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张金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定日达德邦(深圳)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金侠、张金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4.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由原告预交2150元),按规定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