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982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马桥路301号10室。
法定代表人:高兰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贺,北京通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顺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4号楼7层744。
法定代表人:张雨,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顺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