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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燕、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5938号
案件名称陈三燕、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三燕;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普拉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593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住所地:卢森堡L-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锦青社区东华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HLD2J。

经营者:陈三燕,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陈三燕,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三燕时尚男装店(以下简称三燕男装店)、陈三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当庭撤回对被告陈三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三燕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三燕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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