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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劲与廖新林商标合同纠纷2015知民初1604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04号
案件名称关天劲与廖新林商标合同纠纷2015知民初16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天劲,廖新林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关天劲,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廖新林,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天劲诉被告廖新林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天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天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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