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28-1号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对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百万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5行、第18行及第21行的“被告南宁市张扬便利店”更正为“被告南宁市百万烟酒商行”。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28-1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