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系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姜南峰。
委托代理人黄庆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南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姜南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