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鸿云日化经营部,经营地址:邵东县两市塘红岭南路57号。
经营者石细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鸿云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人民陪审员 海艇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