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刘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铭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花园路百年兴小区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洺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东莞市铭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