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7441号原告:北京时珍中草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成明,董事长。
被告:国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07层801。
法定代表人:成彦武。
原告北京时珍中草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时珍中草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时珍中草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